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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建厅:禁止使用不合格砂石原材料 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2021-10-27 迈科路重工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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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要求,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环节质量控制,强化各方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的总体管理责任,设计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结构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责任,监理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控制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责任。
 
三、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规范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必须满足《陕西省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要求。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或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应采购和使用有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严把预拌混凝土进场关,严格落实交货检验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进行进场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严禁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落实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制度,对预拌混凝土试块现场取样、留置、养护和送检进行见证,对预拌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旁站,对发现的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建立完善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加大预拌混商品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主动担当作为,结合地区实际联合相关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着力完善监管长效机制。要加大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监督力量不足的地区,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及各方主体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抽检抽测,依法严肃查处违规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机制,加大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场清出力度。要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互联网十”监管模式,保证生产使用过程留痕、质量责任可溯。要强化信用监管,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的曝光力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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